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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阴某某、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阴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第3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阴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计征字(2015)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486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阴某某、赵某在银行存款440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超二0一六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雪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