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148号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财。委托代理人:张康康,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西河村。法定代表人:何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