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田成武与聂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成武,聂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2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成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淑艳,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金忠生,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田成武因与聂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田成武在聂淑艳处赊购化肥,核款为5,724.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后经聂淑艳索要,此款至今未付。现聂淑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成武给付欠款本金5,724.00元、利息3,720.60元(按月利1分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本息合计9,444.60元。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田成武与被上诉人聂淑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田成武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聂淑艳货款1,500.00元;二、田成武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聂淑艳货款4,500.00元;三、若田成武2016年11月20日不履行给付上述欠款义务,双方按原审判决履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聂淑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田成武负担;五、双方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霁红审 判 员 朱秀萍代理审判员 于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