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3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