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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3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