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翟世华与裴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世华,裴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62号原告翟世华,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翟世彬(系翟世华哥哥)。被告裴卫星,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红兴隆支公司金穗分理处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世华与被告裴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天昊独任审理。翟世华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世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翟世华负担。审判员 刘天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