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邱发国申请宣告王华焕失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87号申请人邱发国。申请人邱发国申请宣告王华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之子邱波于2013年6月因车祸死亡后,其儿媳王华焕于2013年7月20外出后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华焕失踪。经审理查明,王华焕,女,系申请人邱发国儿媳。2013年7月20日,王发焕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发焕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华焕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王华焕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向本院提出宣告王华焕失踪的申请,经公告查找,王华焕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宣告王华焕失踪,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华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