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裴倩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裴倩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南京路99号。法定代表人BRIANCLAR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蛟、陈步干,该公司员工。被告裴倩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倩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倩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斯达斯密特(盐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