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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六十三、乌力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芹,六十三,乌力吉,哈斯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芹,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六十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乌力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力吉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力吉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政府有工资、绩效工资、未休假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力吉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政府所发放的工资,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人民币2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力吉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政府发放的绩效工资,未休假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连续每年全部扣留、提取。上述第一、二款共计扣留、提取26673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