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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锦云与曹云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云,曹云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06号原告:林锦云。被告:曹云盆。原告林锦云与被告曹云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曹云盆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7日,被告曹云盆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云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锦云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曹云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