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玲诉楚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楚庭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马玲,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华艳委一组,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庭国,个人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玲诉被告楚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玲不能提供被告楚庭国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退还给原告马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