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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海宁依宇数码卖场与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依宇数码卖场,袁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海宁依宇数码卖场。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89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L5820643-4。法定代表人:倪金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浩丰,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静,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骅、班莹,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依宇数码卖场诉被告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依宇数码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海宁依宇数码卖场负担。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凯航·?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