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周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王伟,职工。被告周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周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