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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周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王伟,职工。被告周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周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