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建权与祖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权,祖广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84号原告陈建权,教师。委托代理人杨召勇,泗洪县陈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广栋,教师。原告陈建权诉被告祖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召勇,被告祖广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权诉称,2013年2月2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5万元,当时约定年利率为20%,只是借条上误写成了20‰,还款时间为一年。期至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绝履行,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被告祖广栋辩称,借款属实,当时是口头约定年利率为20%,被告暂时无能力偿���。经审理查明,被告祖广栋于2013年2月22日向原告陈建权借款2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期一年。期至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祖广栋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逾期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陈建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祖广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权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祖广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丹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