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井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井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襄城县。被告:井某辉,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2016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井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乔亚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