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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云利与刘树行、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利,刘树行,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穆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利,农民。被执行人:刘树行,个体。被执行人: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王曼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树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树行,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利与被执行人刘树行、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穆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树行、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穆树行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