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范立永申请张显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422执103号张显丽、单瑞喜:范立永申请张显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3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1208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81.32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