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荣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执行期间,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