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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荣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执行期间,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