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方云杰与李子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杰,李子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504号原告:方云杰,农民。被告:李子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杰诉被告李子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杰于2016年1月1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