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郑宇宏与郑文泉、肖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宏,郑文泉,肖康华,郑康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23-2号原告:郑宇宏,男,美国国籍,现住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大学珠海,护照号码×××9066。委托代理人:陈均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叔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泉,男,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214。被告:肖康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076。委托代理人:苟晟,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嘉雯。被告:郑康贤,男,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93。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述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宇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69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被告郑文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费用100元。审 判 长 黄立勋审 判 员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