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宝法与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法,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法,男,1959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赵亚明,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法定代表人赵亚明,经理。被执行人赵亚明,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明亚于2016年1月10日前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亚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亚明的存款、收入(具体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赵亚明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