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超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114-1号原告高超,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高敏,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高敏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