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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超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114-1号原告高超,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高敏,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高敏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