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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谭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781号原告刘小华,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谭冬梅,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刘小华与被告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刘小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刘小华承担。审 判 长  龚凌峰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