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凯琴,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原告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容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植福、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雷、黄凯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8日生男孩何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婚前有吸毒史并被劳教过。婚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为家庭生计,原告不得不独自外出打工。2013年6月,原告回到邵东一边在保险公司打工一边照顾小孩,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仍不闻不问,赌博成性,有家不归,至今无法联系。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被告赌博恶习难改,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何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相识,××××年××月××日在邵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8日生男孩何某乙。婚后,因被告喜好打牌,原被告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小孩,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虽因被告喜好打牌原、被告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