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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XX宝与李俊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宝,李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XX宝,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侯马市高村乡西贺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俊明,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村民,住本村。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宝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明有位于三泉镇三泉村的门面房四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李俊明位于三泉镇三泉村的门面房四间二层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