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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玉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玉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63号罪犯郭玉东。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以(2003)北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漏罪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本院(2004)桂刑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陕刑一复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被告人郭玉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罪犯郭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70.8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玉东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对罪犯郭玉东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玉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玉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规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