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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黎兰与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兰,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2212号原告:黎兰,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曹建安,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陶进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黎兰诉被告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黎兰于2014年间在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但工资一直未结清。2015年2月14日,双方对工资进行结算,由负责生产管理的厂长何友军向黎兰出具了一份填充式欠条,内容为:“欠条姓名:黎兰我公司欠工资大写金额:捌仟肆佰陆拾柒元整,¥8467.00。新年开工发工资时该款一并结清。此据。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2015年2月14日”,其中,姓名以及欠薪数字系手填。因该公司公章被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带去外地,盖有公司公章的填充式空白欠条不够(欠薪人数较多),故何友军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欠条复印了若干份,黎兰持有的欠条系何友军在复印的空白欠条上所出具。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如期付款,故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本院对何友军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即时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因被告未能即时结清原告的劳动报酬,而向原告出具一份约定了付款期限的欠条,原告表示接受,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已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劳动报酬84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黎兰劳动报酬8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