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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张金旭、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张金旭,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1126民初82-1号原告:陈志峰被告:张金旭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峰与被告张金旭、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金旭、王军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旭、王军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