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许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