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辰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辰龙,张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李辰龙,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焕喜,女、1984年1月出生,其他同上。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河行执字第13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李辰龙、张焕喜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7963元,现被执行人已在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交纳社会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辰龙、张焕喜银行帐户上冻结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