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黄XX与被告易宋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易宋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黄XX,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4********),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大陈村XXXX。被告易宋其,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2********),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XXXX。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易宋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 理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