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钱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X于2015年9月20日22时许,酒后驾驶黑BLB0**号奇瑞QQ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X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2015年9月20日,钱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钱XX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吊销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钱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钱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