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石楼县支行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6民初18号起诉人任某。2016年1月11日,本院收到任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2年9月29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石楼县支行在未经同意批准的情况下,将起诉人的口粮地临时占用,给起诉人的补偿款不到位。被告于1993年4月30日与原告又签定了一份协议,被告修建了人行综合楼,起诉人的口粮地全部被占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占用原告土地费用暂定为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告的争议实际上是土地征用费用的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双方当事人因为土地征用费用发生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任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亚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