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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依户籍住址及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某送达,需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兴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