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从伟与苑丙东、吴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丙东,吴淑媛,李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苑丙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媛。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从伟。委托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苑丙东、吴淑媛减半负担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