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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从伟与苑丙东、吴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丙东,吴淑媛,李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苑丙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媛。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从伟。委托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苑丙东、吴淑媛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苑丙东、吴淑媛减半负担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