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兆清于被执行人王德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兆清,德州科信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乐悟金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惠兆清,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35号楼2户。被执行人德州科信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崂山路。法定代表人赵方瑞,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乐悟金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江,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王落梧村19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科信土木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崂山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8)290号土地,面积55114.85平方米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拍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