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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盛辉、陈为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盛辉,陈为标,XX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监1号原审原告陈盛辉,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审被告陈为标,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审被告XX清,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审原告陈盛辉与原审被告陈为标、X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认定的被告“陈为标(公民身份号码:)”并非原审判决的真实被告,实际上的被告为同村同名的另一个“陈为标(公民身份号码:)”。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认的被告为“陈为标(公民身份号码:)”的事实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系被告主体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洪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