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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苏XX、刘XX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苏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2-1号申请人高XX,男被申请人苏XX,女被申请人刘XX,男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苏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XX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徐XX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陕XX**丰田牌汽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XX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城区支行的存款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