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正铭与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铭,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铭。被执行人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王义红,该公司总经理。刘正铭与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宜伍劳人仲字(2015)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为刘正铭报销社会保险费8672元。因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正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刘正铭支付社会保险费8672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8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凯利丰绿色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2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