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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