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