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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昊、书记员梁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4年11月份非法开垦位于乡村后山的山杏林地,开垦后于2015年栽植了山楂树,山楂行子间种谷子。经林业部门现场调查,何开垦林地总面积为6.9亩,位于乡村1林班第51号小班国家公益林山杏,开垦林地内已栽植山楂树、株行距为3m4m。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何、李、李、李、何的证言,县林业局非法开垦林地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春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