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国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0047号被执行人董国江。被执行人董国江因犯抢劫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董国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国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1月9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国江银行存款3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董国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