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容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容某。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甲。原告容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容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让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双方于2001年8月6日生男孩唐某乙,2003年10月15日生女孩唐某丙。因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夫妻感情恶化。自2010年6月,夫妻分居至今,故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被告唐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容某与被告唐某甲均有婚史,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6日生男孩唐某乙,2003年10月15日生女孩唐某丙。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资料和原告的法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分居满四年的主张,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容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佑荣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