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建国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国,安徽省瑞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国。被执行人:安徽省瑞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275320-1。法定代表人:吕美莲,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建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瑞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瑞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