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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趁人不备,实施盗窃3次,窃得衣服6件,价值共计人民币755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孟某至该街道万达广场一楼initial服装店,窃得initialing女式上衣(货号14SMMFL318PKA01)1件,价值人民币2152元。2、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孟某至该街道万达广场一楼阿玛施服装店,窃得AMASS阿玛施女式上衣(货号5001-400307-134972、5001-300567-8028611)2件、AMASS阿玛施女式短裙(货号5001-200119-4087358)1件,价值计人民币3330元。3、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孟某至该街道黄金海岸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哥弟服装店,窃得GIRDEAR哥弟女式上衣(货号1001-300412-2009561、货号1001-400381-1009649)2件,价值计人民币2070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衣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趁人不备,实施盗窃3次,窃得衣服6件,价值共计人民币755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孟某至东山街道万达广场一楼initial服装店,窃得initialing女式上衣(货号14SMMFL318PKA01)1件,价值人民币2152元。2、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孟某至东山街道万达广场一楼阿玛施服装店,窃得AMASS阿玛施女式上衣(货号5001-400307-134972、5001-300567-8028611)2件、AMASS阿玛施女式短裙(货号5001-200119-4087358)1件,价值计人民币3330元。3、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孟某至东山街道黄金海岸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哥弟服装店,窃得GIRDEAR哥弟女式上衣(货号1001-300412-2009561、货号1001-400381-1009649)2件,价值计人民币2070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被盗衣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解某、赵某、黄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扣成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人民陪审员  杭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