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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振庆,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卡,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建国,男,成年。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74元,减半收取10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