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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秀、郭欣欣等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管大源食品厂、管新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秀,郭欣欣,郭佳佩,郭跃赟,郭勤德,王金兰,商丘市梁园区管大源食品厂,管新亮,管益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许金秀,女。原告郭欣欣(系郭广军之女),女,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4021993********。原告郭佳佩(系郭广军之子),男。法定代理人许金秀(系郭佳佩母亲),女。原告郭跃赟(系郭广军之女),女。法定代理人许金秀(系郭佳佩母亲),女。原告郭勤德(系郭广军之父),男。原告王金兰(系郭广军之母),女。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管大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高楼村。法定代表人管新亮,职务厂长。被告管新亮,男,汉族。被告管益民,男,汉族。上述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秀、郭欣欣、郭佳佩、郭跃赟、郭勤德、王金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交962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