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40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初婚,被告再婚)。2004年10月同居生活,2008年10月生一女孩李某某。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婚后互不理解,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加之被告经常酗酒,不尽家庭义务,酒后经常用恶语咒骂原告及家人,甚至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自2012年7月与被告分居至今,曾于2014年11月25日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18周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10月同居生活,2008年10月生一女孩李某某。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初婚,被告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2012年7月搬出后至今未归,曾于2014年11月25日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生活,缺乏沟通,致夫妻矛盾加剧,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为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支付一定的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在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