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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余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渝水区。法定代表人向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醒你》、《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嫉妒的生活》、《失乐园》、《彩虹》、《独领风骚》、《天真》、《她总在某一个地方》、《无心伤害》、《钟爱一生》、《救你》、《谈情说爱》、《真的想你》、《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我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小薇》、《雨衣》、《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纯真》、《喜悦》、《这一天》、《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收获》、《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当爱已成往事》、《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爱情》、《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浪花一朵朵》、《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恋爱ING》、《知足》、《憨人》、《反而》、《温柔》、《相信》、《时光机》、《终结孤单》、《心中无别人》等116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现被告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以营利未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会所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28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72元,共计93972元;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像作品116首;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拟证明:原告依法管理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人已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新余市天一公证处(2015)赣余天证内字第68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管理的涉案音像作品著作权;4、公证费发票800元、购买公证录像光盘和刻录光盘发票50元、KTV消费发票281元、诉讼资料复印费30元、律师函邮寄费11元,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172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116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原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为有效管理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5年1月28日双方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号为:360500110006553。经营范围为KTV服务。2015年6月9日17时许,原告委托黄婕、聂星星与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公证人员刘某1、刘某2、龚某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半格时尚KTV”安排的329包房内进行消费。黄婕、聂星星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并播放了以下116首歌曲:《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醒你》、《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嫉妒的生活》、《失乐园》、《彩虹》、《独领风骚》、《天真》、《她总在某一个地方》、《无心伤害》、《钟爱一生》、《救你》、《谈情说爱》、《真的想你》、《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我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小薇》、《雨衣》、《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纯真》、《喜悦》、《这一天》、《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收获》、《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当爱已成往事》、《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爱情》、《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浪花一朵朵》、《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恋爱ING》、《知足》、《憨人》、《反而》、《温柔》、《相信》、《时光机》、《终结孤单》、《心中无别人》。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账时,聂星星支付了281元,现场取得被告提供的发票号码为10184765--10184767的《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赣余天证内字第688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歌曲、发票、已封存的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公证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费用50元、为取证消费281元、诉讼资料复印费30元、律师函邮寄费11元,共计1172元。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原告信托管理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92800元和合理费用1172元是否合法有据?关于被告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原告信托管理的著作权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体现了制片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116首音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原告通过其授权对涉案116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授权期内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92800元和合理费用1172元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信托管理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48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72元,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醒你》、《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嫉妒的生活》、《失乐园》、《彩虹》、《独领风骚》、《天真》、《她总在某一个地方》、《无心伤害》、《钟爱一生》、《救你》、《谈情说爱》、《真的想你》、《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我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小薇》、《雨衣》、《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纯真》、《喜悦》、《这一天》、《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收获》、《一辈子的孤单》、《飞翔》、《风筝》、《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当爱已成往事》、《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爱情》、《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浪花一朵朵》、《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恋爱ING》、《知足》、《憨人》、《反而》、《温柔》、《相信》、《时光机》、《终结孤单》、《心中无别人》等116首音像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行为,并将上述音像作品从歌曲库点播系统中删除;二、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48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9.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1343.3元,被告新余市半格娱乐有限公司承担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彦审 判 员  张思红代理审判员  汪群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