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波与程银平、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程银平,朱某,朱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程银平。被执行人朱某。法定代理人程银平。被执行人朱咪。姜波与程银平、朱某、朱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程银平在与朱振环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归还姜波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5500元,合计45500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不足部分,由朱咪、程银平、朱某在继承朱振环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69元,由程银平在与朱振环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不足部分,由程银平、朱某、朱咪在继承朱振环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因程银平、朱某、朱咪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969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姜波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