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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70号原告文某甲。法定代理人葛某某。被告文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撤回对被告文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文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瑞香 来自